颱風受損可申請租稅減免
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07.29
「鳳凰」颱風過境,造成部分低漥地區淹水災情,嘉義縣財稅局29日表示,如因風災受損達標準者,應於損害發生15天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可獲租稅減免,請民眾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嘉義縣財稅局表示,災害損失減免共區分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稅目,包括1.房屋毀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3.汽車或151CC以上機車,如因車輛泡水,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4. 因災害無法營業之娛樂業者,可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分局(處)、或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受颱風災害達到減免標準者,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向該處或民雄分處先行報備,再補填申請單及相關損失資料,如因交通不便或中斷可先向各鄉鎮市公所報備,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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