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地造墓屬違規民眾切勿觸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南投報導
2018.01.11
南投縣政府指出,近年來常接獲舉報有民眾於自有或他有之非公墓土地施設墳墓埋葬亡者遺體,或將先祖遺骸起掘後,重新施作墳墓再葬,業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依規除處罰鍰外,尚有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及由縣主管機關代為起掘火化之規範。
民眾於施設墳墓埋葬亡者遺骸以及辦理遺骸起掘前,應先向轄區鄉(鎮、市)公所權責單位洽詢及申請,避免觸法。
縣府表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違反者依同條例第8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因此,於私有土地施設墳墓埋葬亡者遺骸以及起掘再葬都屬違規行為。
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及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每一公墓墓基使用為10年,依規埋葬於公墓之遺骸於10年後亦須辦理起掘晉塔或火化處理。
經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火化率達95%以上;縣府說,辦理親屬之喪葬事宜,建請選擇火化晉塔或環保葬為優先考量,並洽請合法殯葬服務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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