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訂獸醫診療設置標準未符合開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12.13
為提升台中市動物醫療品質,台中市政府日前發布施行「台中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應為獨立空間,且至少應置領有執業執照的獸醫師或獸醫佐一人,如未符合相關設置標準,可處九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表示,此標準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應為獨立空間,且至少應置領有執業執照的獸醫師或獸醫佐一人;如有放射線設備,並應至少置領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者一人;另外,診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設施、住院設施及手術設施等,均應為獨立區域。
此標準發布施行後,於台中市申請設立的獸醫診療機構,若未符合該設置標準,除可處九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以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動保處提醒,為維護寵物健康,請攜帶家中寵物至合法獸醫診療機構就診,並應確認該機構具有由台中市政府核發的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獸醫師或獸醫佐也應具有台中市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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