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加強輔導請業者配合以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12.30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因應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正式上路,菸害防制查訪輔導人員,目前正在全市進行的地毯式查訪輔導,並檢視本市各業者是否按規定於入口處張貼全面禁菸標示。
除檢查是否按規定張貼摽示外,並與業者面對面輔導,主要輔導內容:
一、在販賣業者方面,販賣菸品場所應於明顯處設置相關標示,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罰鍰一至五萬元。菸品之展示應符合相關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規定。
二、在吸菸場所之限制及其標示與管理之義務方面:場所管理人應於場所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不得吸菸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罰鍰一至五萬元;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並有義務勸阻於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並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室。此外,室內吸菸室僅專供吸菸之用途,其面積位置設施及設置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三、在工作處所方面: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四、針對吸菸行為人之規範方面:於禁菸場所吸菸可舉證逕行告發,違者處二千至一萬元。未滿18歲者吸菸應接受戒菸教育,父母或監護人並應盡督促義務,違者處二千元至一萬元,並禁止未滿十八歲者與孕婦不得吸菸,且明定孕婦及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於96年7月11日總統公告至今已宣導18個月,未免各縣市開罰標準不均,明年1月11日後將依新頒訂的菸害防制法加強取締,請各位癮君子勿以身試法;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提供菸灰缸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最高可處5萬元,尚未標示者可至衛生局(嘉義市德明路1號)及東、西區衛生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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