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漁船持有非法漁獲 聲稱來自臺灣漁船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7.09.05
厄瓜多環境部日前於該國加拉巴哥海洋保護區查獲陸籍漁船「福遠漁冷999號」持有非法300噸漁獲,該船及中國大陸宣稱漁獲皆是向我國籍漁船「Hai Fang 301」及「Hai Fang 302」所收購,漁業署表示,查該2船並非我國籍漁船,與我國無任何關聯。
媒體報導,遭查獲之陸籍漁船「福遠漁冷999號」非法持有之300噸漁獲包含約6,623尾鯊魚,遭厄國重罰,該船及陸方聲稱該等鯊魚是從距離厄瓜多經濟海域1200海浬之遠的公海上,向2艘我國籍漁船「Hai Fang 301」及「Hai Fang 302」所收購,但厄國法官不採納此說法。
漁業署表示,經調查,我國籍漁船並未至該海域作業,而該2艘漁船並非我國核發漁業執照的漁船,也不是我國人依規定申請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更無證據指涉該2船是臺灣人經營,且提供漁獲給該運搬船,陸方所謂的臺灣漁船,與我國沒有關聯。陸方未經求證即對外宣稱非法鯊魚漁獲來自我國漁船,已嚴重影響我國形象,我方將循管道向陸方抗議,並要求澄清,倘陸方掌握相關具體事證,可提供我方參考查證。
漁業署指出,我國長年致力進行鯊魚資源之研究及管理,已提早國際採行一連串較國際更為嚴格之前瞻性養護管理措施,如96年全面禁止捕撈、持有、販賣鯨鯊;101年領先亞洲各國發布「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強化杜絕「割鰭棄身」情事;102年公告「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105年訂定「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建立通報及採集大型稀有鯊種生物資料之機制。另為嚴加管理鯊魚產品交易,101年領先全球公告「魚翅進口應行遵守注意事項」等,查獲違規個案即進行相關調查及懲處,落實執法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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