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海運發展關務法規鬆綁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08.18
關務署為鬆綁法規,促進我國海運發展,台中關稅局表示,將現行出口裝船清表傳輸時限由「船舶抵達前」修正為「船舶結關前」,以符業者實務需求。
台中關表示,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一原先規定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關務署為考量全球航運景氣低迷,經營環境惡化,散(雜)貨船占整體進出我國港口船舶總數之比率甚高,實務上,此類船舶多有「進港後再行攬貨裝船」情形,現行規定要求業者於船舶抵達前完成傳輸出口裝船清表,恐增業者攬貨、營運上之困難,為鬆綁法規,促進我國海運發展,財政部於今年八月十日台財關字第1061016548號將現行出口裝船清表之傳輸時限由「船舶抵達前」修正為「船舶結關前」,以符業者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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