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12000元借帳戶賠了帳戶又折銀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08.16
周姓女子於去年初把名下三個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以獲取每月每帳戶一萬二千元之報酬,然而事後不僅沒拿到錢,反而還遭被害人求償二十四萬元,周女直呼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經警方調查,周姓女子(二十八歲,住清水區南寧里)於去年一月四日見Line網路刊登借用帳戶廣告,因缺錢花用,遂與詐騙集團成員詢問出借報酬事宜,並於同日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以超商寄貨方式,將名下三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騙集團成員。
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資料後即開始利用其「租借」來的銀行帳戶,詐騙多名受害者,共詐得三十六萬餘元,受害者多達十人,後續經法院判決,周女須賠償二十四萬餘元予被害人,周女很哀怨地表示,只賣了三個帳戶,沒拿到報酬,還要賠償二十多萬元,因小失大真是得不償失。
台中地院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周女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有刑事人員分析,詐騙集團往往透過謀職繳交資料或借用等名義,騙取人頭帳戶,但只要被害人一報案,該帳戶就會成為警示帳戶,戶頭很難長久使用,所謂「租借」帳戶,研判只是當事人脫罪之詞或詐騙集團向周女租借帳戶的說詞。
清水警分局長郭順德表示,民眾勿隨意出售提供帳戶,許多人因為急需用錢,或者想要賺點外快,都會受到詐騙集團誘惑,「租借」自己的帳戶讓對方進行不法詐騙行為,但也會因此而犯法;切勿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如有接獲不明來電自稱公務員、電信公司、網拍商家或其他單位團體,且要求繳費、操作ATM或超商平台列印繳費單據、購買點數等關鍵字,即屬詐騙手法,應立即撥打165或110查證。
圖說:詐騙集團向被害人騙租金融帳戶。(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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