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帶現鈔珠寶得申報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06.29
為配合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實施,財政部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名稱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入出境攜帶,及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下列現鈔或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規定:一、總價值逾新台幣十萬元之現鈔;二、總價值逾人民幣二萬元之現鈔;三、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四、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五、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均應申報
台中關表示,新台幣、人民幣、外幣及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法沒入,有價證券、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等價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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