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菸品依規申報領取辨識貼紙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7.06.27
財政部高雄關表示,自106年6月12日新修正菸酒稅法施行日起,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法第7條及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按每千支(每公斤)繳納新臺幣1590元菸酒稅及100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品,進口人應依財政部及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事項申報、領取辨識貼紙,以防杜舊菸賣新價情事。
高雄關指出,進口菸品已依財政部公告之刊印樣式刊印於直接接觸菸品之容器者,進口人應依進口菸品容器上刊印樣式內容,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欄位申報「已刊印N51.8(或T51.8或NT51.8)」或「已刊印NTAX(或NEWTAX或TAX106)」。
進口菸品未依財政部公告之刊印樣式刊印於菸品容器者,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欄位申報「未刊印辨識標記」。
進口紙菸未依財政部公告內容刊印辨識標記者,應由菸品進口人持進口報單副本及相關文件,向指定配發點領取辨識貼紙,並自行黏貼於菸品容器上。
高雄關呼籲進口人應切實遵守上開規定並於報單申報,以免違反菸酒稅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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