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魚未標期限中部消保律師團建議修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06.16
台灣部分縣市日前傳出數起業者販賣逾期冷凍水產、肉品事件,對此,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針對食安法相關規定開會時,決議建議行政院衛福部修正食安法規,不論是國外進口冷凍水產及肉類產品,在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每一供應鏈中都應強制業者標示食材的保存期限,以利衛生人員稽查溯源,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
律師團成員之一的何志揚律師表示,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但書規定進口食品只有在販售前才需完成中文標示,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皆未要求業者標示食品的有效期限等重要資訊,導致衛生人員進廠查核,無從了解食材進口源處、生產製造及有效期限,讓消費者陷於食安風險。
與會的律師們也一致認為,新鮮魚肉容易辨識新鮮程度,但冷凍魚肉雖因冷凍而延長食品保存期限,但消費者無法透過食品外觀輕易了解食品新鮮情形,只有透過每一個供應鏈確實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才能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感謝律師們發揮法律專業,結合時事,適時檢討食安法規不足之處,冷凍水產、肉品不論是否為即期食品都應該標示保存期限,呼籲衛福部正視散裝冷凍食品標示的問題,儘速修正食安法規。
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成立於一0四年間,律師團成員計有謝天仁律師、何志揚律師、楊盤江律師、陳怡成律師、陳振吉律師、黃淑真律師、黃茂松律師、黃秀蘭律師、張國楨律師、張英一律師、饒斯棋律師、江鍚麒律師等十二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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