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環保署修正發布
取自澎湖縣府網站
2008.07.25
環保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規定,於97年7月24日修正發 布「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提升我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能及整體形象,並加強施藥人員專業技能及施藥安全。
為提升施藥人員專業技能,明定病媒防治業應於執行業務前對施藥人員施以訓練;執行業務後每3年應再訓練一次;另為鼓勵施藥人員主動取得專技人員證書,明定病媒防治業專技人員即可擔任病媒防治業施藥人員,免經施藥人員訓練。又為督促業者遵循,規定施藥人員訓練計畫,應併同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程序,報請核可。且施藥人員訓練應作成紀錄,並於1個月內報請備查。
另為提升病媒防治業整體形象,規定其施藥人員應穿著明顯之公司行號識別衣著或臂章;明定施作現場應設立適當之黃色警戒帶及告示大小;並規定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之車輛,應標示公司行號等內容,以彰顯該病媒防治業之識別,俾利政府與民間有效監督。又為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合電子化政府推動,明定病媒防治業年施作紀錄之申報,原則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該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應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前將施藥人員訓練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完成施藥人員訓練及訓練紀錄備查,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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