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釣魚並出售將處以重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7.04.04
漁業署表示,3月30日有釣客在墾丁後壁湖漁港港區釣獲墾丁明星級牛港身「阿牛」,並以2380元賣給餐廳案,已明顯違反漁港法及漁業法規定,將由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法核處。
漁業署指出,漁港主要是提供漁船停泊及整補,基於安全原則禁止釣魚,例外公告區域供釣魚。經查後壁湖漁港並未經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漁港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告開放民眾垂釣,該名釣客之行為已違反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說,海洋漁業資源係全民共有的公共財,為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採捕行為應先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至於僅以人工竿釣方式釣魚,且所釣漁獲僅為自用未有販售營利之休閒釣魚行為,即非屬經營漁業,不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惟仍應遵守保育區及保育物種管理相關規定。
因該名釣客自述具有販售行為,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漁業,已明顯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應依漁業法第64條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表示,海洋漁業資源是公共財,無論是漁民的商業性捕撈或釣客的休閒釣魚,均利用到漁業資源,惟該署並未禁止國人從事休閒釣魚,僅要求在漁港安全及釣取漁獲不得販售營利的原則下從事該項活動,因此呼籲釣客不要在未經公告開放垂釣的漁港從事釣魚活動,並應遵守僅能以人工竿釣方式釣魚,且所釣漁獲僅為自用未有販售營利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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