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或紙酒容器 應標示效期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筱玲/南投報導
2017.02.22
南投縣政府表示,酒品盛裝容器若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的法令已施行,違者開罰。
縣府財政處表示,菸酒管理法第32條,新增酒品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得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及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等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酒製造業者與進口商應配合辦理,以符規定。
另,考量以塑膠材質及紙質為酒盛裝容器之材料,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爰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或進口商,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而,為防範業者於酒品標籤上作誇大不實之標示,造成消費者誤信,而影響其權益,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財政處說,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商,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至對酒販賣業者,則沒入違規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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