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焙坊離職爭議市府:協助勞資協商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7.02.21
有關台中市某烘培坊與離職員工發生勞資爭議,台中市勞工局已派員檢查,發現該烘焙坊確有讓勞工超時工作情形,勞工局將依法裁罰,至於該烘焙坊擬向未提早預告離職的勞工求償,勞工局將於二十二日協助召開調解會,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市議員張耀中於二十一日舉行記者會,關切台中市某烘培坊與離職員工發生的勞資爭議問題,勞工局表示,今年一月接獲申訴該單位有讓勞工超時工作情形,經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該單位讓勞工延長工時超過一個月四十六小時,且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十三天,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局將依法裁罰。
另外,烘焙坊針對離職員工未提早預告離職擬向勞工求償部分,該單位已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預計二十二日召開調解會,勞工局除將主動向勞工妥為說明勞動法令權益,也會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解決離職爭議。
勞工局指出,由於勞動契約為私法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另簽定違約賠償的契約並無不可,但另行簽訂的契約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至於預告期的問題,勞工局說,有關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因此,如果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雇主;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如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工局表示,勞工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如勞雇雙方沒有約定,而雇主自行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而扣發薪資,是法律所不許可的,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的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而受到損害,則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勞工於簽訂勞動契約前,應謹慎並審視相關內容,如契約有相關疑義,可多加利用市府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認識了解法律相關規定與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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