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 申請歸化更快速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筱玲/南投報導
2017.02.02
南投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即日起申請歸化,已無須再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財力證明),且亦免先提「準歸化國籍」證明,歸化程序更快速,權益更有保障。
民政處說,國籍法條文修正後,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如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及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延展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而據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係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為讓這群遠道而來的新移民人口,申請歸化時能合理縮短辦理程序,新法得准予免先提出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直接辦理歸化國籍申請,於事後再依規定於1年內提出補件即可。
其修法重點,包括: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無虞證明。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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