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5家上榜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12.3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30)日公布105年第3次違反《性別工作 平等法》事業單位名單,總計5家,分別開罰2萬至30萬元不等。
凱爾莎國際有限公司在員工懷孕不適安胎休養時, 對懷孕員工採取不利之對待,該員工於安胎休養期間更換產檢醫院,期間有4日尚無醫生診斷可涵蓋,公司竟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勞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裁處30萬元。
高雄市商業會及高雄市警察之友會在知悉性騷擾發生後,竟直接先將申訴人予以免職,且事後未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勞工局核認未妥處性騷擾情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分別裁處20萬元罰鍰。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未發給年終獎金,另外兆鴻藥業有限公司則因勞工申請生理假未依法給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皆各裁處2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鄭素玲表示,基於母性保護意旨,雇主應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予懷孕員工安胎休養、產檢假等權益,並依法給付薪資,不得以懷孕為由資遺員工。實務上常有雇主聲稱解 雇懷孕勞工是由於其他不適任原因,在這種涉及「混合動機的歧視」案件中,雇主必須舉證,說明解雇該員工非因員工懷孕之因素,倘雇主舉證不足,將裁處30萬-150萬元。
此外,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應採取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審慎調查,採取適當解決措施,違者將處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觸法。
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若勞工提出產檢假、安胎休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意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至於請假期間薪資,則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違反者將處以2萬 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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