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波違反勞基法名單 96家上榜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12.23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23)日公布105年第8次違法事業單位名單,包含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專案檢查結果,總計公告96家,分別開罰2萬至16萬元不等。
立法院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包括「一例一休」、「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增加特別休假」、「勞基法罰鍰提高」等重要條文,為使事業單位及勞工全面掌握修法重點,勞工局共推出24場宣導會,包括與林園、臨海、大發、本洲及仁大等5大工業區合辦8場修法宣導會;民眾反應熱烈,前3日參與人次已突破1000人。
該次公告違法名單中,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70小時,超過單月加班上限,為3年內第4度發現違規,裁罰16萬元;卉盈有限公司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重罰11萬元;孟原便當店與勞工約定月薪27000元,只付5000元,且未置備勞工薪資清冊、連續36日未給勞工例假休息等,違規情形眾多,勞工局祭出10萬元罰單。
大胖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短付勞工加班費、使勞工單月加班達107.5小時與連續出勤21天,遭罰8萬元;國賓影城使勞工單月加班73.5小時,限制勞工僅能補休,不可領取加班費,遭罰4萬元。
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中,明訂每週應有1日例假日及1日休息日,休息日如果出勤,工作2小時以內,雇主應另加給4/3倍加班費;2個小時後仍繼續工作,應另加給5/3倍加班費;9小時至12小時之加班時段,應發給8/3倍加班費,較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更高。
國定假日趨向全國一致,但勞工可較公務人員多休1日勞動節。因應國定假日刪減,本次修法增加勞工特別休假天數,並規定雇主應主動通知勞工特別休假可休天數及年度結清的工資數額,使勞工可清楚掌握自身特休權益。
勞工局長鄭素玲表示,倘事業單位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給予特休等,罰鍰上限已提高至100萬元,且勞工局可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及情節輕重,加重罰鍰金額1/2(最高可罰150萬),並公告名稱,呼籲事業單位勿以身試法。
為使業者與勞工能於最短時間內通盤瞭解修法完整內容,勞工局十二月推出24場宣導會,包括與林園、臨海、大發、本洲及仁大等5大工業區合辦8場宣導會,民眾可就近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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