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聚活動自治條例 一讀通過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6.12.12
去年新北市八仙塵爆造成五百多人燒燙傷,震驚全國,台中市消防局為強化大型活動公共安全,擬定「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參與人數一千人以上,且連續二小時以上的大型群聚活動,主辦單位除須向市府提出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並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外,市府也有權進行現場查驗,並停止或中止活動,為安全把關,草案於十二日獲得市議會一讀通過,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可據以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落實安全管理。
消防局指出,考量民眾對於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等大型活動參與日漸頻繁,為避免大量人群聚集時,因場地、設施不完備或秩序混亂等原因導致民眾傷亡,有關民間辦理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仍有規範必要。因此,市府參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訂定「台中市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根據草案規定,所謂大型群聚活動,是指單一場次,預估參加或聚集人數一千人以上,且連續二小時以上的活動,參與或群聚人數在三千人以下,主辦單位須於活動十五日前申請報備;人數達千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申請許可。
主辦者須依報備或許可方案內容舉辦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舉辦規模;並於活動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現場也應備置必要之救災或救護人力及裝備。
此外,草案也定有罰則,主辦者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二至十萬罰鍰,並命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如拒絕不停止,得按次連續處罰,活動舉辦前或進行中,如主辦者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可罰一至五萬元罰鍰;查驗如發現,有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命傷亡,或其他情節重大情事,未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則處五至十萬元罰緩。
消防局表示,未來自治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將可加強要求民間主辦者落實執行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藉由政府機關事前審查,要求主辦者自行安全管理,以及活動期間得進行現場查驗等方式,強化活動安全管理作業,以期達到「活動安全,市民安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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