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X房屋違規增建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22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及「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例如:X房屋被檢舉自96年7月1日起,違規增建4至5層鋼筋混凝土造之補習班,總面積392.5㎡,以總層數5層之標準單價2,800元,地段率120%,評定現值(房屋標準單價×面積×地段率)為131萬8,800元,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計課房屋稅,其97年度應補繳稅額計2萬6,376元。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額逾新臺幣1萬元至新臺幣5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本案納稅義務人除應補繳本稅2萬6,376元外,尚須繳納0.5倍罰緩計1萬3,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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