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損失可申報減稅
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8.07.21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颱風來襲,遭受災害損失,可向該局申報相關稅捐減免。地方稅受災納稅人損失有下列幾項可辦理減免稅捐:
房屋稅部分: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需修復才可以使用者,房屋稅全免,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減免。
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7年9月22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受災害影響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受損嚴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
,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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