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路權違規10月起加強取締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黃永順/台中報導
2016.09.30
經分析行人穿越馬路時遭車輛撞及的事故,原因為車輛行經路口未減速禮讓穿越道行人先行及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所引起,依交通法規規定,只要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車輛就應該禮讓。
為確保行人路權優先,霧峰警分局由副分局長楊明哲親率領同仁及志工在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朝陽科大學學生公車轉運處)等重要路口宣導「禮讓行人」的重要性,並自十月一日將下列違規行為列為重點勸導與取締項目:一、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二、行人闖紅燈,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三、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四、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霧峰警分局長謝玉麟呼籲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構建「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相信不僅能讓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而美好。
圖說:警方人員在重要道路進行宣導。(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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