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或限制導盲犬於特定區域恐觸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6.08.23
近日傳出導盲犬寄養家庭帶訓練中導盲犬至飯店西餐廳用餐,卻遭業者限制於餐廳特定區域的情形,台中市社會局提醒,此行為已觸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限期請業者提出改善,未改善可處最高五萬元罰鍰,並命令接受四小時講習。
社會局表示,導盲犬的功能就像視覺障礙者的眼睛,是協助其安全行走的工作犬,而非一般寵物,導盲犬於工作中會配戴「導盲鞍」,而由寄養家庭或專業訓練人員訓練中的導盲犬及幼犬,則會身著紅背心,並配有識別證件,皆應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
社會局呼籲,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的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工作或訓練中的導盲犬及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條件,如收取清潔費、限制於店內特定空間等,若有違反,社會局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接受四小時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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