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即日起受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05.20
105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開始申請了,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表示,凡符合下列條件之漁業人,即可申請休漁獎勵金。
海洋局表示,符合申請獎勵金的條件是:
一、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
二、出港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
國內基地作業漁船,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90日以上且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90日以上且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三、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
四、未領有當年度指定性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
五、休漁獎勵期間未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違規情形。
六、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105年8月31日以前,或國外基地作業漁 船於106年2月28日以前,經查獲有前揭第五項所列違規案件,尚未裁罰者,不予核發今年度休漁獎勵金。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表示,漁業人須檢附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需增附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漁業合作核准文件一份)正本核對後發還、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購油手冊正本、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領據一份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休漁獎勵期間依漁船作業區域分,國內基地作業漁船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向漁船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請,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向其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由漁會或漁業產業團體造冊送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核定後核付。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提醒符合「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之漁業人,於申請休漁獎勵期間請儘速向所屬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辦理,以保障漁業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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