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將至漁業署:輔導浮筏式牡蠣納管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05.18
漁業署表示,汛期將至,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如遇天然災害,浮筏式淺海牡蠣養殖漁民應檢具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並於災害發生前已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放養資料,始能申領現金救助;倘漁民未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將無法納入救助對象,為協助漁民取得合法養殖權益,籲請相關縣市政府輔導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民儘速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
漁業署表示,目前臺灣西南沿海浮筏式牡蠣養殖設施高達2萬餘棚,主要分布於雲林、嘉義及臺南沿海,過去因棚架易受海流漂移位置不固定,不易掌握數量位置及其權屬等因素不易納管,該署為解決上述問題,已於103年輔導雲林區漁會,利用在蚵棚綁附已編號之鐵牌標誌,搭配GPS相機配合UAV﹙無人飛行載具﹚航拍定位等技術,讓雲林區漁會成功納管並核發771棚入漁證明文件,證明標誌管理技術及後續行政管理可行;且104年8月蘇迪勒颱風重創時,使該會已取得入漁證之漁民能夠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另,漁業署於104年12月11日舉辦「浮筏式牡蠣養殖標誌航拍管理觀摩會」,邀集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政府及相關漁會,實地現勘結論:浮筏式牡蠣養殖標誌航拍管理技術具可行性,且可克服分辨棚架所有人、數量及位置變化等,其他地區之浮筏式可參酌運用該技術納管。
又為協助相關縣市所轄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民取得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該署已編列300萬元經費,請相關縣市政府於6月底前研提標誌航拍管理示範計畫,以保障漁民之權益。
漁業署說,浮筏式牡蠣養殖運用鐵牌標誌技術,並搭配UAV及航空攝影管理,倘發生災害流失或損害,可有效釐清災損,縮短政府救助之行政時程。
汛期將至,倘相關縣市政府未能輔導當地漁民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之後發生天然災害,將無法符合現金救助資格,故籲請相關縣市政府把握汛期前之黃金時間,積極輔導下轄漁民取得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以保障漁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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