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飛魚卵期 漁業署:漁民申報卸魚聲明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05.14
105年度飛魚卵漁業漁期自5月15日開始,總容許漁獲量為350公噸。為因應國際規範及產業發展需求,農委會規範飛魚卵漁船進港卸貨須填卸魚聲明,漁民進港卸漁獲時,務必向漁會申報卸魚聲明書,以利漁獲物輸銷國外,並籲請漁民配合遵守相關管理措施,以維護飛魚卵資源永續利用及促進產業永續經營。
漁業署表示,105年度飛魚卵漁業許可採捕期間及總容許漁獲量,經產官學界開會研商後,訂定總容許漁獲量為350公噸,飛魚卵漁期自5月15日起開始,當總容許漁獲量達330公噸時,將公告許可採捕期間自公告日起第7日為漁季結束日;未公告漁季結束日時,至7月31日止。
漁業署指出,我國飛魚卵品質優良,飛魚卵頗受國外饕客喜愛,已輸銷至歐盟,因此為因應國際規範、漁業資源保育及產業發展需要,落實漁獲物來源查核及掌握漁獲量數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3月18日公告「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明定飛魚卵漁船船長應於進港完成卸魚過磅後,填寫卸魚聲明書,隨即送交當地區漁會,並經區漁會人員確認相關資料無誤後簽章,以做為日後輸出國外漁獲來源證明書之依據,漁業署籲請漁業人確實查填卸魚聲明書,証明飛魚卵產地來源。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今年共計許可181艘漁船採捕飛魚卵,已陸續將飛魚卵旗幟及漁撈日誌等報表寄送今年核准兼營飛魚卵漁業船主,請出海作業船隻須確實懸掛飛魚卵旗幟,作業後於指定漁港卸貨,並確實填報漁撈日誌及向漁會申報卸魚聲明,俾利後續統計分析相關資料,以有效掌握飛魚卵漁業資源。為使飛魚卵漁業永續經營,漁業署籲請漁民應確實遵守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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