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完成未辦過戶不退已繳稅額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7.1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有民眾以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並完成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繳款書上之證券買賣雙方當事人填寫錯誤或證券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款,經調解解除股票買賣,致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申請退還前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因與規定為何而未獲准。
該局表示,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後,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自未便准於完成代徵手續後變更代徵人名義,如代徵人再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另依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且證券交易稅係就證券買賣行為而課徵,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買賣交割之當日」,係指「交易行為完成日」,並不以完成股票所有權移轉、取得股票之行為為要件,一旦完成買賣交割行為,即負有完納證券交易稅之義務,至證券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乃交易行為完成後之另一種行為,並不影響已發生繳納稅款義務及其履行,是以上述情形,代徵人所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予退還。
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屬流通稅,有價證券具有高度流動性,其交易頻繁之特性與一般貨物不同,短期間往往已進行多次買賣轉手交易,因此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要極其慎重,免得繳納稅款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等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依法又不合退稅要件,徒增徵納雙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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