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新建物強制設置資源回收空間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6.03.25
台中市政府訂定「台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規範一定規模以上新建建築物應設置資源回收空間,做為垃圾暫存、廚餘收集處理及資源垃圾分類回收使用,而且該空間可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落實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都市發展局表示,先前只有進入都市設計審議或申請開放空間的建案,才須留設資源回收空間,由於居住環境無相關空間規劃,造成民眾將可回收物品當作一般垃圾隨意丟棄,形成資源浪費,或是垃圾子母車、資源回收桶任意擺設於街道上或路邊,影響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及都市景觀等情形。
市府依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四十二條授權,今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布實施「台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包括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具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共用部分且建築物高度達六層以上的新建大樓,以及達三十戶以上具有共同出入口的新建透天厝社區等兩類建築物,須強制設置資源回收空間,供垃圾暫存、廚餘收集處理及資源垃圾分類回收使用。
該資源回收空間將在申請建照時一併核定,而且必須在建築基地內,並按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五百平方公尺設置零點五平方公尺計算,但商業空間應加倍留設。
另為鼓勵其他新建公寓大廈型態建築物比照,無論其規模大小,均同樣享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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