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修法放寬無照建物接水電條件並簡化流程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6.03.24
為符合民生實際需要,台中市政府去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台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放寬申請人限制條件及簡化申請書件,如建築物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只要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無照建物可申請接用水電,並於二十三日經市議會同意備查。
都發局表示,「台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自一00年七月十二日發布施行迄今,因申請人限制條件須符合多項條件,造成民眾有迫切民生需要,卻無法申請接用水電。
為符實際民生需求,都發局此次修法放寬申請資格,刪除「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電房屋」限制及應檢附「稅捐機關出具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規定,針對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房屋,只要有居住事實,雖未領得使用執照,市府得許可申請接用水電。
此外,針對申請民眾有其他特殊情形,可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事業特性及管理內容認定後核准,後續再委由各區公所依該辦法給予接用水電許可證明,使辦理接水接電的執行權責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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