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
記者吳怡萱/台東報導
2008.07.17
臺東縣警察局公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再次呼籲各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各處分監理機關領取、繳納結案。
一、 臺東縣警察局東警交字第TA1021740號交通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含採證照片)等250件,皆以掛號郵寄各受送達人後,經郵局以(遷移不明、查無此人及住址……)無法送達為由退回臺東縣警察局,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於97年7月16日以東警交字第0970005519B號公告書發布。
二、 公告之違規通知單通知聯(含採證照片),已依法移送各處分機關,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自公告發布日起逾20日未前往領取者以送達論,處分機關得依法逕行裁處。(行政程序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三、 受送達人得隨時利用該局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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