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志願服務績效評鑑指標
記者吳怡萱/花蓮報導
2008.07.17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
二、本項評鑑受評對象為本府志願服務業務地方主管機關,評鑑範圍不以法定應辦事項為限;評鑑項目包括政策面、法制面、管理面及績效面等4面向,評鑑方式將包括書面審查及實地考核兩部分,具體評鑑實施計畫及期程,本府將於近期函送貴機關(單位),請預為準備配合。
三、本府近期將辦理「97年志願服務業務評鑑先期規劃與評鑑指標說明會」,屆時請貴局(處、室)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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