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撞車為脫罪至超商喝啤酒規避酒測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羿翔/台中報導
2016.03.06
酒駕男撞車為求脫罪,在警方人未到達前還至超商喝啤酒規避酒測,但是謊言被檢察官搓破。
霧峰警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報案,在該分局轄區大里區東榮路369號前發生車禍,由勤務指揮中心通知霧峰交通分隊警員蘇姓員警前往處理重型機車李姓駕駛人及自用小客貨車交通事故。
轄區國光派出所巡邏警員林姓員警亦到場協助處理交通事故,並依法對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李嫌測定值為0.45MG/L已逾法定標準值0.25MG/L,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發生車禍前並未飲酒,是在發生車禍後,等待警方時至便利商店刷存摺簿子,因口渴購買啤酒來飲用,並非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為警查獲等語。
然李嫌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逕自購買二瓶啤酒飲用,顯與常情有悖,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可稽,李嫌所辯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該分局乃依法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經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彥良指示,請該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蘇姓員警、國光派出所陳姓及林姓員警、偵查隊邱姓偵查佐,攜帶二台酒測器至台中地檢署偵查庭配合勘察及實驗,還原當天李嫌辯稱因事故後才喝二瓶啤酒,並不是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為警查獲。
經當場還原喝下二瓶啤酒後三十分鐘並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李嫌測定值為0.08MG/L並未逾法定標準值0.25MG/L,顯然當天有酒駕行為,李嫌遂當庭向檢察官認罪。
霧峰警分局呼籲,酒後不開車,並同時持續向民眾加強宣導,希望民眾更牢記不可酒駕的觀念,若有餐敘飲酒後,應透過指定駕駛、代客叫車的方式返家,方可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而警察取締酒駕的決心絕不會因投機取巧方式而鬆懈,會以更認真的勤務作為確保社會治安及防制酒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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