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放寬容積移轉每戶最小坪數限制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6.03.02
許多民眾向台中市政府反映,部分地區的住宅市場並無大面積建築單元需求,市府考量民眾實際需要及促進住宅市場產品供給更多元化,已於二月二十六日修訂「台中市實施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前提下,針對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放寬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每戶最小坪數限制,讓住宅供給回歸市場機制。
都發局表示,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修訂以來,不少民眾陳情,部分地區住宅市場並無大面積建築單元的需求。
此外,市府考量其他直轄市的容積移轉規定,並無建築單元樓地板最小面積限制,在維護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前提下,決定修正放寬容積移轉每戶最小坪數限制,讓住宅供給回歸市場機制,依據不同地區的需求,提供差異化住宅種類。
該作業要點修訂後,豐樂里附近地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市政中心南側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等細部計畫地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容積移轉每戶樓地板面積應大於一百平方公尺;其他細部計畫地區除計畫書另有規定外,則應大於八十平方公尺。
都發局也指出,考量不同計畫道路寬度提供交通流量具有差異性,除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等2處細部計畫地區外,接受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且臨接計畫道路面寬達十公尺,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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