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濃地震受災戶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02.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2月6日美濃地震,民眾若因此而造成財產的損失,請蒐集相關損失證明文件(例如受災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且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據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106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此次地震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外,還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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