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海運固定航線退票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10%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6.01.29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依據交通部104年11月20日公布之「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乘客可於航班表定開航時間前向業者辦理退票,業者收取之退票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交通部航港局於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布時,即通知國內固定航線客運業者依規定辦理。
根據消基會抽查結果尚有部分業者收取高於百分之十退票手續費,以及不當限制退票時間,航港局將立即針對國內固定航線客運業者進行全面盤查,要求業者務依「國內固定航線載客船舶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辦理退票及收取手續費,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落實此退票原則,倘業者仍未依規定辦理退票及收取手續費,航港局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令其限期改正,若仍不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當消費者向航運業者辦理退票時,若業者不當限制退票時間或收取之退票手續費超過票價百分之十,亦可檢具證明向航港局舉發,航港局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業者退還消費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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