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分局7月19日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17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於97年7月19日執行分區頒『取締酒後駕車』暨『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以遏阻酒後駕車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該分局特別重申全面持續加強稽查工作,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並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宣導,促使民眾提昇守法觀念,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勿危險駕車,尊重生命、維護用路人安全」。或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計程車,以維本身及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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