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新法上路違者罰5萬元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7.17
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自98年1月11日起將擴大禁菸場所,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場所未依法設置禁菸標示或者擺放吸菸有關容器(如菸灰缸、熄菸筒)者,最高可處負責人50,000元罰鍰。
火車站、客運站站區內是全面禁菸的,除了車內禁菸外、旅客候車場所也就是火車月台、客運旅客等候區也不可以抽菸的,卻常常看到旅客一下火車,在月台上就點起菸在抽,也不見車站從業人員主動出面勸阻、也經常看到客運運將大哥於旅客等候區抽菸打卡,旅客們於等候區大喇喇的抽菸,也不見車站從業人員主動勸阻等。
1. 車站所有大門入口處,需張貼「全面禁菸標示」。
2. 撤除車站站區內菸灰缸、熄菸桶、與吸菸有關之容器。
3. 旅客於禁菸區抽菸時,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需主動勸導。
4. 站長、員工均不得於辦公室抽菸、擺放菸灰缸。
5. 有些火車站更是貼心的於月台再張貼禁菸標語、每個整點都會播放禁菸廣播宣導,希望吸菸者可以尊重不菸者權益,維護大家的健康,不要在站內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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