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警局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
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07.15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針對酒後駕車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處罰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經檢測呼氣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就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局為了貫徹警政署規劃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實施取締酒駕車專案勤務21-24時執行取締酒駕車專案勤務,動用警力329員針對如下重點實施取締酒駕作為:
1、將各單位轄內娛樂區、餐飲業、酒店、PUB、KTV、夜市等易飲酒場所週邊及易發生酒後肇事密集路段(口)、聯外道路等處,加強酒測勤務密度。
2、另請販賣酒類業者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並提供代客叫計程車等服務、本局代客叫計程車0800211611。
高縣警局96年全年取締酒駕績效7041件、其中移送法辦3686件,96年與95年相較取締酒駕績效增加2196件、其中移送法辦增加1686件。至交通事故本縣95年共發生A1類交通事故酒後駕車死亡70人。而96年共發生A1類交通事故酒後駕車肇事死亡49人,與95年酒後駕車死亡人數減少21人,但民眾仍不能存以僥倖之心態而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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