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衛管條例施行陳菊:保障市民食的安全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11.04
為向市民報告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重大進步,高市府今天召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記者會。
市長陳菊指出,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讓人民充滿不安,為確保生產及流通的食品安全,打造市民健康的環境,市府依據在地產業特色發展,並審慎評估各權責現有法令不足之處,訂定「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於103年10月22日經高雄市議會三讀通過,行政院104年10月12日核定,並於104年11月2日公布施行。
陳菊表示,為強化橫向合作機制,迅速追溯問題食品根源,達到源頭端(農場)至消費端(餐桌)管控銜接,強化市售食品的生產履歷及流向管制,希望透過輔導業者自主管理,能夠更有效率的為食品安全把關,以預防食安事件發生。
此外,市府在102年7月11日成立跨局處「食品安全專案小組」,聯合衛生局、經發局、教育局、農業局、海洋局、環保局、財政局、消保官等11個單位,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即時啟動「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執行各項食品安全抽查及不法食品取締,徹底執行公權力,提升食品安全聯防效能。
陳菊呼籲,食品事業必須是良心企業,不得心存僥倖,政府有責任讓市民吃的安心、安全、沒有疑慮恐懼,保障所有消費者的權益。陳菊並提出該次條例內容的六大重點,包含食品及非食品分流管制;食品儲存應確實區隔並標示;販賣食品添加物應提供合法證明;食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發布訊息並提出補償方案;農、畜、漁產品管制及補償法令不足,使它更具合法性;高雄市重大食品獎勵正式入法,最高達60%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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