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海濱土地遭堆廢棄物環保局開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5.11.02
台中市清水區海濱段有土地遭人棄置事業廢棄物,環保局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業者移送檢調查處,並開單告發,要求限期改善且予以處分。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清水區公所於十月三十一日通報清水區海濱段有土地遭人棄置事業廢棄物,環保局獲報後立即查證,並要求在該處從事底渣再利用的相關業者,包括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博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
經環保局查證,在清水海濱段堆置營建廢棄物者,為金兆豐公司下包廠商「逞遠交通公司」,該公司私自購買營建廢棄物,並擅自堆置於現場,擬用以減少揚塵,但並未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也無相關許可證明,市府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將業者移送檢調單位查處。
此外,逞遠交通公司在現場從事整地工程,也未做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導致粒狀污染物明顯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環保局當場依法告發,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也表示,另外兩家公司潤隆及博瑞均為底渣再利用機構,經地主同意,目前利用清水區海濱段的土地,處理新北市及桃園市焚化廠所產生的底渣,相關再利用行為應依照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並由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新北市、桃園市,進行督導?核,後續環保局將請都發局協助確認業者底渣回填的再利用地點,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環保局長洪正中呼籲,業者勿使用來路不明廢棄物做為基地回填材料,若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也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各項規定;而地主也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避免遭有心人士利用,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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