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實進項憑證逃漏稅 請速補報
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7.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交易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之情形者,請盡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有「無交易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之情形,而開立該不實憑證之營利事業(即銷方)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申報為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該部分營利事業顯有藉由上述方法取得不實進項憑證,逃漏稅捐之現象。
為杜絕營利事業藉由前段所述方法逃漏稅捐,該局將加強查核。並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之情形者,請儘速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就「無交易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之部分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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