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停車費者開始移送行政執行進行催收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14
臺南市政府為落實停車管理政策,維護公平付費原則,已針對欠繳停車費之車主開始進行「行政執行」作業。交通處呼籲車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停車費用請依規定繳交,以免受罰。
臺南市政府交通處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於公有停車場停車須依規定繳交停車費;逾期經催繳後仍未繳費者,依法告發每筆新台幣300元罰鍰,欠費依法追繳之。
交通處指出,在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努力改善催繳流程與繳費管道後,停車費到繳率已大幅提昇,惟仍有極少數車主惡意拒繳;基於落實停車管理政策,維護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開始針對欠繳停車費之特定車主進行「行政執行」,透過法定程序催收停車欠費。
交通處表示,首批行政執行案件計70件已於日前完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之法定流程,後續將由臺南行政執行處進行催收,並就繳納停車費之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交通處呼籲車主,勿倖存規避繳交停車費之心態,以免既遭告發罰鍰又遭移送行政執行,得不償失。
交通處表示,臺南市停車費除委由超商代收外,亦已實施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代繳措施,可免除民眾因忙碌漏繳停車費之困擾,民眾亦可上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網站,加入停管中心會員,即可獲得停車費E-mail通知服務,以提醒車主注意,歡迎民眾至停管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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