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詳看清,消費用心,健康放心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14
近日於各量販店、超級市場稽查時發現,常有業者將過期食品置於架上販賣,為保障市民消費安全,本局將針對各販賣業採取不預警方式突擊加強稽查,也提請民眾消費時看清楚食品標示,特別是有效日期定要詳看再購買。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食品販賣業者應有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且販賣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如有異狀應立即處理,以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業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於此,本局呼籲各販賣業者務必建立販賣場所各類食品之檢查機制,落實食品衛生自主管理工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消費,保障健康安全,違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並公佈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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