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廠商辦理用地變更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5.09.07
經濟部日前公告「特定地區個別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與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僅限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並經經濟部公告特定區的一般農業區申請案。
台中市經發局表示,中市公告特定地區有五十二區,其中九區適用經濟部公告變更要點,因此這九區內符合條件者可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日前市府已邀集相關廠商辦理先期說明會。
經發局表示,經查台中市公告特定地區共有此十二區,其中九區位屬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適用經濟部公告的變更要點,因此這九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得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另有三十區屬特定農業區,已送內政部辦理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取得同意調整後將再依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經發局指出,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或區外列管的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輔導進駐核准文件者,得併同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此外,市府已於八月七日邀集相關廠商辦理先期說明會,後續將配合經濟部相關作業輔導,並依該要點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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