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8.19
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由董事長賴杉桂及總經理陳豊霖,率領資方簽約代表12人,與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黃日進、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藍許清率領勞方簽約代表12人,在主管機關高雄市勞工局科長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續簽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二次簽署,並依據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簽訂,高雄市勞工局說明,目前國內企業成立工會之比例約5%,企業與工會有簽訂團體協約又少之又少,台船公司短期間完成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且高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是件相當不容易的工作,值得讚賞且具有特別的意義。
台船表示,「民營化團體協約」代表勞資雙方的理解與協商,並可穩定公司未來之經營及凝聚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對公司與企業工會皆有正面效益。
續簽團體協約目的在保障員工權益,持續改善勞動條件,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
台船公司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早在72年4月就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97年底為因應民營化,與企業工會協商簽訂「民營化團體協約」,協約有效期三年,於100年底屆滿三年,自101年起與企業工會協商修訂團體協約,歷經約3年半期間,召開12次協商會議,對團體協約條文不斷地討論與溝通,在兼顧企業經營與保障員工權益,雙方達成協商,順利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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