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變更外勞工作地點 違者最高罰15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8.14
近來勞工局在訪視外籍勞工入國通報時,常查獲有些雇主在未經許可下,逕自變更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工作地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遭裁罰3至15萬元。
尤其以大寮、仁武、岡山等傳統製造業最多。據勞工局統計,103年相關案件共裁罰21件,罰鍰總額68萬;104年截至7月底已裁罰14件,計48萬元。
為提升雇主對相關法令的認知,避免誤觸法規而遭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8月14日舉辦「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說明會」,邀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員葉宥亨主講,總計約130家業者出席。
勞工局表示,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應於勞動部核准的工作地點工作,常有公司因廠房設備搬遷,或是同公司底下不同分廠接獲訂單、生產流程調整等因素,將外籍勞工從同公司的A廠調至B廠工作,且誤以為「已是合法聘僱的外勞,工作內容也屬於法定範圍內,為何仍會受罰?」
勞工局指出,雇主僅可在申請核准的地點使外勞工作,如果要變更工作地點,須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否則就屬違法,如第二次再被查獲,勞動部依規定將廢止部份外勞名額。
勞工局提醒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受到「固定工作地點、固定雇主及固定工作內容」的限制,千萬別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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