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七股鹽場僱曬鹽工請求合理補償金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11
臺鹽七股鹽場僱曬鹽工請求合理補償金協調會於97年7月11日上午10時假七股鄉鹽埕村社區活動中心召開,因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派員與會,故協調不成立,縣政府勞工處余處長保憲允諾將僱曬鹽工之訴求反映國營事業委員會知道。
七股鹽場僱曬工自救會王會長朝和及李總幹事勝良率領350名僱曬工陳訴,七股鹽場以實施機械化收鹽的理由,要部分鹽工自動退職,如果不依則將其調離偏遠的鹽場,形同逼迫鹽工退職,資遣費最高只給6個月工資。而承攬工不僅有資遣費,且另以每甲鹽田發放新台幣19萬元補償金,僱曬工卻未有一毛補償金,厚比薄此甚是不合理。
自救會並表示,勞動基準法於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而七股鹽場於71年12月31日前逼退全部僱曬工,「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及「工廠法」之資遣費計算標準與勞動基準法差距甚大,經濟部明知勞動基準法將立法通過,卻急於71年間作出離退僱曬工之政策,資方顯有詐欺之嫌。
另自救會又表示,承攬工經鹽聯會及民意代表長期溝通與抗爭下可得到每甲23萬元之補償金,希望國營事業委員會亦能比照承攬工發給僱曬鹽工合理之補償金,以示公平。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未派員出席會議,僅以書面表達其意見,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處長文輝表示,其個人對於僱曬工的辛苦感同身受,惟臺鹽公司已民營化,中央如何決定,台鹽公司必配合辦理,故建議自救會向中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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