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
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07.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如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逕予核定暫繳稅額者,其事後如主張尚有投資抵減金額可供抵減,其應納暫繳稅額雖可准予扣除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以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核定,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息,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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