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
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07.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申報,如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逕予核定暫繳稅額者,其事後如主張尚有投資抵減金額可供抵減,其應納暫繳稅額雖可准予扣除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以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核定,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息,不可不慎。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2.06.06
海洋局辦理海污防治優勝名單出爐2019.03.14
高市國小運動會開幕2023.10.14
高捷攜手台客劇場及聯邦銀行 舉辦『走灘獎』淨灘活動 以行動關心海廢問題2016.09.06
高鐵獲亞太地區產業成就獎2015.11.25
高雄港121號碼頭貨櫃集散站自主管理揭牌2025.03.12
高雄銀行法說會:2024年全年稅後淨利雙位數成長2011.08.10
台灣中油大林煉油廠 中元普渡祈求平安2019.01.04
海巡600噸巡防艦開工國艦國造邁入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