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轉爐石案市府:連續重罰送辦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6.04
有關旗山區大林里回填轉爐石案,就地主違反區域計畫法部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連續依法定最高罰則重罰,目前罰鍰已逾百萬餘元,同時也將地主移送法辦,日前部份犯行已獲法院判決有罪,未來若地主未改善,地政局仍將繼續裁罰。
而市府也指出,目前轉爐石究竟是「產品」還是不可回填的廢棄物,經濟部工業局與礦務局解釋自相矛盾,令地方政府處置進退失據,市府要求經濟部制定明確法規,俾利地方政府可遵循管理。
目前以轉爐石回填的土地一共9筆。其中5筆,地政局業於102年9月18日函裁處地主6萬元罰鍰,而因地主仍未移除轉爐石,市府斷然於103年3月10日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偵辦。
且因為地主持續未改善,在103年11月27日、104年1月19日及104年5月27日連續開罰,每次各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年9月5日前移除轉爐石,屆時若未移除將續以裁罰。
而移送司法偵辦部份,104年3月27日地檢署以違反區域計畫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5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地主違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且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得易科罰金。
而另外4筆土地,地政局也於103年12月9日函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也因為地主未配合移除,同樣於104年5月6日,將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偵辦,並於104年5月18日再裁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年8月31日前移除轉爐石。同樣的,屆時若未移除,也將續以裁罰。
市府也指出,在處置過程中間,所面對的問題在於,經濟部礦務局函示指轉爐石是合法的「產品」,而工業局又函示指不得回填,最後市府僅能以地主違反區域計畫法「農地未農用」來進行裁罰與移送,但就轉爐石本身的處置卻缺乏法源。
市府表示,希望中央就此類產品不要一面認定為資源化產品,一面又禁止回填,應制定相關管理法規及規範,使地方政府能有法源可據以控管,俾利地方政府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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