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
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8.07.10
南投縣政府表示,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業經南投縣政府於97年3月19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河川疏濬及野溪整治等標售土石時,依規定均要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稅務局指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7年6月辦理之「陳有蘭溪興安橋下游段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業土石申購」案,應繳納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該局業已發出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未在期限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會被加收本稅1﹪之滯納金計至15﹪為止,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則移送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此,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購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1.03.08
李朝卿縣長慰問台中阿拉PUB罹難者家屬2014.07.03
信義布農合唱美聲榮獲金曲獎2011.09.15
農糧署:香蕉產銷穩定 蕉價持穩2018.05.27
水里消防分隊進行消防演練2011.10.03
竹農輔導國產花卉婦女研習花藝2016.02.16
首波抽驗元宵湯圓 全部合格2021.08.16
中寮鄉吳俊賢夫妻囊括全國蜂蜜評鑑雙料3特等獎2015.06.12
替代役男執勤昏倒送醫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