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
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8.07.10
南投縣政府表示,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業經南投縣政府於97年3月19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河川疏濬及野溪整治等標售土石時,依規定均要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稅務局指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7年6月辦理之「陳有蘭溪興安橋下游段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業土石申購」案,應繳納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該局業已發出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未在期限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會被加收本稅1﹪之滯納金計至15﹪為止,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則移送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此,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購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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