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訂定招牌廣告標準圖樣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5.05.20
為鼓勵招牌廣告業者主動申請許可,維護市容與安全性,台中市政府於二十日起實施「台中市招牌廣告標準圖樣設置基準」,針對建築物本身、騎樓、雨遮、梁柱等位置所設置不同形式的招牌廣告,制定標準規範;凡選用標準圖樣設置招牌廣告,可簡化申請審查流程,核准時間由三十天縮減為十五天,請民眾多加利用。
都發局表示,台中市估計現有超過四十萬件招牌廣告,但自九二年迄今領得廣告物許可證僅九千多件,依建築法規定,設置廣告物應向市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審查許可,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既有招牌廣告如尺寸符合法令規定,但未依規申請許可,仍屬違規。
都發局指出,為鼓勵新設招牌廣告業者主動申請許可,加速既有廣告物就地合法,以確保安全性,市府訂定「台中市招牌廣告標準圖樣設置基準」,自二十日起生效實施,針對於建築物本身、騎樓、雨遮、梁柱等處,設置正面式、側懸式、懸吊式、柱面式等不同招牌廣告,制定相關標準規範。
凡選用市府所訂定的標準圖樣設置招牌廣告,申請審查程序將由二階段簡化為一階段審查,核准時間由三十天減為十五天;此外,既有招牌廣告如符合標準圖樣尺寸規定,經申請通過,即可就地合法,成為安全的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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